案情簡介

黑先生與白女士原系夫妻關系,2015年3月二人經A區法院調解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小黑由白女士撫養,自2015年4月起黑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小黑年滿十八周歲止。

現小黑隨著年齡的增長,開銷越來越多,且體弱多病,原來約定的撫養費金額已不夠負擔其支出,故希望黑先生能增加每月的撫養費。

白女士母子遂找到黑先生提出上述要求,但黑先生以其已再婚且再育一子生活負擔過重為由予以拒絕。

因此,小黑只能訴至法院請求增加撫養費。

律師分析

1、父母雙方離婚時雖對孩子撫養費的金額做出了明確約定,但這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隨著物價上漲、孩子需求增多,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增加撫養費。

2、白女士表示小黑近年體弱多病,且上學后輔導班、興趣班等費用增多,原有撫養費金額遠遠不夠負擔孩子實際支出,故我們建議保存好醫藥費、教育費、生活費等相關票據,可作為證據提交。

3、如白女士掌握有黑先生目前工作情況、投資狀況、收入現狀等信息,可將相關線索及時向法院提供,甚至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便查清對方的經濟能力,因為其經濟狀況與撫養費的承擔能力息息相關,亦是法院判定撫養費的考量因素之一。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黑先生每月向小黑給付撫養費3000元。

辦案感悟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孩子不論是由父親撫養還是母親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具體的撫養方式、費用承擔等問題雙方可在充分保障孩子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詳細溝通。

必要時,可以及時咨詢律師甚至委托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勢必會根據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結合法律規定以及各個當事人的訴求給予詳細分析、做出合理建議。